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市嘉丰罗氏沼虾良种繁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12民初516号 |
案号 |
(2020)苏1012执1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市嘉丰罗氏沼虾良种繁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龙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5220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2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5220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张爱英、扬州市万隆气体有限公司、王飞、王守文对被告扬州市嘉丰罗氏沼虾良种繁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爱英、扬州市万隆气体有限公司、王飞、王守文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市嘉丰罗氏沼虾良种繁殖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龙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7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71.5元,由被告嘉丰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嘉丰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事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张爱英、万隆公司、王飞、王守文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爱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12588430641E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吉汉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