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2********08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2民初3574号 |
案号 |
(2019)苏0682执5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凯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皋市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718802.4元(含诉讼费38890元)。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对上述第一项如被告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凯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许爱红、王荣、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2915元,由被告南通市上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凯负担26332元,由许爱红、王荣、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5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83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