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杰环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5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2918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1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东杰环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按年利率6.438%计算;自2018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还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657%计算);二、被告泗阳县东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姜兴平、泗阳县盛立棉纺织有限公司、刘家成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江苏东杰环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泗阳县东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姜兴平、泗阳县盛立棉纺织有限公司、刘家成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江苏东杰环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42,减半收取计20971,由被告江苏东杰环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泗阳县东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姜兴平、泗阳县盛立棉纺织有限公司、刘家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36955046347 |
登记机关 |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泗阳县八集乡然天东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