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缪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3********46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8325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40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缪婷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庞利伟借款本金人民币255345.33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庞利伟,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虞山支行,账号:6228450408055070370。二、被告缪华对被告缪婷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27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8670元,由原告庞利伟负担人民币1291元,由被告缪婷婷负担人民币7379元,被告缪华对被5告缪婷婷负担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负担的案件诉讼费人民币6779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诉讼费人民币6779元本院先予退回。原告预交的公告费人民币600由被告直接交付给原告,由被告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