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富港钢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3民初2346号 |
案号 |
(2020)苏1203执1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兴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富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为偿还款项人民币本金4800000元、利息247680元;二、被告江苏兴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富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60000元;三、被告江苏富港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徐亚峰、毛群、徐宏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富港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徐亚峰、毛群、徐宏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兴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50元,由被告江苏兴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富港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5徐亚峰、毛群、徐宏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350元(账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毛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淮安市洪泽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洪泽县经济开发区冶金大道西侧、国铝高科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