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蓬莱万城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84民初793号 |
案号 |
(2020)鲁0684执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蓬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蓬莱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蓬莱市阜康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82535.96元;二、被告蓬莱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蓬莱市阜康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其中以4921423.9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7月2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740173.96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8月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735173.96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2月1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720173.96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6月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759628.9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058535.9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2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008535.9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982535.9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蓬莱市阜康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蓬莱万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2227元,由原告蓬莱市阜康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168元,被告蓬莱万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305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德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84694411057W |
登记机关 |
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