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5********0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381执1355号 |
案号 |
(2020)豫1381执恢2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邓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东洋、郭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一民借款本金13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付,其中200000元本金自2015年3月15日起、30000元本金自2016年4月22日起、1000000元本金自2016年6月3日起、150000元本金自2016年11月10日起计付,均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但利息中应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58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一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邓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