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锡林郭勒盟新富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16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井民二初字第00077号 |
案号 |
(2018)冀0121执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锡林郭勒盟新富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金81809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3日起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锡林郭勒盟新富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8月13日起以2866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锡林郭勒盟新富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费90000元。四、被告跃天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7839元,由被告锡林郭勒盟新富国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跃天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18 |
发布时间 |
2018-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时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500061604553B |
登记机关 |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锡林浩特市额办宝登图街4组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