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荣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5********2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7民初2637号 |
案号 |
(2020)津0117执20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张大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刘景桥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残疾赔偿金101461.8元、误工费2538.2元,共计110000元。马术旺、朱荣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大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刘景桥医疗费2545.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误工费27500.2元、护理费15019.2元、营养费4500元、二次手术费18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4800元,合计75865.38元。马术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刘景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元,由张大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