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秋景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8********032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6民初311号 | 
| 案号 | (2020)晋1026执275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泽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秋景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9.5‰支付2016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二、被告刘秋景承担逾期借款违约金(即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刘秋景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安泽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