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创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4民初11507号 |
案号 |
(2020)沪0114执5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南京创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至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升降机一台(具体零配件见附表);三、被告南京创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至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9月15日的租金263,554元、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的租金2万元以及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租金(按1万元/年计算);四、被告南京创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至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违约金8,909.40元以及以215,220元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其中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永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1797114872J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花旗工业园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