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802民初1098号 |
案号 |
(2016)闽0802执05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岩市弘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万元,并应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按年利率6.5475%计算利息、复利;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9.82125%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龙岩市弘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97万元,并应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按年利率6.44%计算利息、复利;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9.66%计算逾期利息)。三、被告林奕辉、邓雪银、郑杨、林耿、邱泽平分别对被告龙岩市弘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林炎峰、郭玲玲、龙岩市辉翔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龙岩市弘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林奕辉、邓雪银、郑杨、林耿、邱泽平、林炎峰、郭玲玲、龙岩市辉翔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岩市弘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龙岩市弘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就本案抵押物即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州工业园区兴龙路9号(硬质合金园)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龙房权证字第201309409、201309410、201309411号,土地使用权证为:龙国用2011第200249号),以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188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11-07 |
发布时间 |
2016-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奕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7395166899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岩市福三线牛坑公路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