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习伟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2********1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4民初1054号 |
案号 |
(2020)赣0824执8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习伟亮应偿还原告邹洪兴借款200000元及利息54000元(以本金200000元,按年利率12%计息,自2018年3月2日计算至2020年6月2日止),之后利息照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保全申请费1790元,保全保险费750元,合计50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习伟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