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书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426********6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925民初437号 |
案号 |
(2020)陕0925执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岚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向佘刚给付借款本金640000.00元及利息(以640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向佘刚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的诉讼费5100.00元及执行费88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岚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