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吉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0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123民初653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吉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晓东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2,000.00元(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本息合计62,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00元,由被告刘吉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