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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吉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25********0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1123民初653号
案号
(2020)黑1123执7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逊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吉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晓东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2,000.00元(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本息合计62,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00元,由被告刘吉峰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10-30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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