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喜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1********7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2民初883号 |
案号 |
(2020)黑0522执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喜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仲霞劳务费13 167.60元;二、驳回原告苏仲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8元,减半收取67.04元,由被告赵喜来负担64.59元,由原告苏仲霞负担2.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