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彭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1********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 桂032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桂0321执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郑彭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逾期则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为美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