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1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323民初2276号 |
案号 |
(2020)皖1323执2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开、胡振芹自愿偿还原告张梅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7日开始计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于2017年8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于2018年2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18年10月20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原告张梅同意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6元,由被告张开、胡振芹承担。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