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721民初2581号 |
案号 |
(2020)皖1721执10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何跃国货款人民币396288.52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何跃国货款人民币12482.73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2元,减半收取3716元,由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7432元。5(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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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育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7772814290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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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工业园区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