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5********7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23民初5484号 |
案号 |
(2020)皖1323执2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租赁原告程坤的550kva380型柴油发电机一台;二、被告高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坤租赁费每月按20000元(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三、被告高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坤违约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高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