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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弋阳县绿缘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94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426民初1328号
案号
(2019)闽0426执6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426民初132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37幢6、7层及9层5、7、10号。法定代表人:江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旺祥、郑丽萍,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生,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大岗李乡政府939号。被告:弋阳县绿缘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圭峰大道45号。法定代表人:黄仙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1号金洋帆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东生、弋阳县绿缘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东生、弋阳县绿缘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东生偿还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25,094.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该款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2.弋阳县绿缘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保险理赔款25,094.4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偿还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5日8时许,案外人林圣周驾驶闽G1860K号小型轿车由尤溪县洋中镇往南平市方向行驶,行至事故路段时,与前方由张东生驾驶的赣E656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赣EA573挂号重型自缷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闽G1860K号车上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26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第35370122015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张东生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林圣周驾驶的闽G1860K号车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张东生驾驶的赣E656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造成闽G1860K号车发生车辆维修费、清障费共计85,648元。2016年12月30日,闽G1860K号车所有权人上官雪琼就上述车辆损失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一份。上官雪琼在该转让书中声明:上官雪琼同意将已获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支付的赔款27,094.4元的追偿权转移给贵公司。2017年6月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将赔款金额27,094.4元转入上官雪琼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张东生在本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应当对闽G1860K号车的车辆损失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弋阳县绿缘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赣E656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应对张东生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作为赣E65610号车的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张东生未作答辩。弋阳县绿缘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辩称,赣E65610号车在其公司只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5日8时许,案外人林圣周驾驶车号为闽G1860K号小型轿车由尤溪县洋中镇往南平市方向行驶,行至事故路段时,与前方由张东生驾驶的车号为赣E656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赣EA573挂号重型自缷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闽G1860K号车上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26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第35370122015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林圣周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东生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林圣周驾驶的车号为闽G1860K号车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张东生驾驶的车号为赣E656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该起事故造成了车号为闽G1860K号车发生车辆维修费、清障费共计85,648元。2016年12月30日,闽G1860K号车所有权人上官雪琼就上述车辆损失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并向该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一份。上官雪琼在该转让书中声明:上官雪琼同意将已获得贵公司支付的赔款27,094.4元的追偿权转移给贵公司;上官雪琼确认尚未从致害方或三者车承保公司等任何第三方获得任何赔付,未放弃对致害方或三者车承保公司等任何第三方的追偿权。如已获得赔偿或已放弃追偿,上官雪琼愿意向贵公司全额退回赔款并承担其他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2017年6月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将赔款金额27,094.4元转入上官雪琼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标的闽G1860K号车的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理赔义务后,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上官雪琼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张东生、弋阳县绿缘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的第35370122015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予以确认。根据该认定书,张东生对闽G1860K号车的损失负次要责任,本院确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标的闽G1860K号车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保险理赔后,对该车所造成的损失合计85,648元,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后的30%范围内即25,094.4元,依法享有对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张东生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提出,要求张东生偿还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25,094.4元;弋阳县绿缘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张东生驾驶车辆的车主负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提出,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偿还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主张一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对该项主张予以认可,没有违法,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提出,要求张东生支付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25,094.4元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该款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的主张一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保险理赔义务,系其依照保险合同履行的合同义务,要求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非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第三方承担其利息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张东生、弋阳县绿缘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东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25,094.4元;二、弋阳县绿缘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四、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66元,由张东生、弋阳县绿缘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继武 人 民 陪 审 员 陈沈雁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小玲 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廖尚流 书 记 员 吴益萍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4-03
发布时间
2019-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闽0426执696号
立案日期
2019-04-03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5094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赖继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2679949184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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