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曲周县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16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702民初624号 |
案号 |
(2019)川1702执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曲周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中共计赔偿原告张兴杰经济损失409794.08元;二、被告贺利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兴杰经济损失18904.52元,被告曲周县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兴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8元,由原告负担2984元,被告贺利平承担69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时间 |
2019-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1702执51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90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增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35061696777R |
登记机关 |
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曲周县振兴路西头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