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包头市联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2********1E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223民初1679号 |
案号 |
(2019)内0223执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达茂旗百灵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联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汽车产品购销合同》及20170704《汽车产品购销合同之补充协议》;、二、解除原告达茂旗百灵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联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联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20170704《汽车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二》;三、被告包头市联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达茂旗百灵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定金50万元;四、被告包头市联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达茂旗百灵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五、上述款项共计8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被告内蒙古联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联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内蒙古联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04-04 |
发布时间 |
2019-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内0223执27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4 |
执行法院 |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26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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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204MA0N0E1E7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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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27号金地豪庭3-1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