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3********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3民初3132号 |
案号 |
(2018)苏0623执5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通金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海霞计78134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7元,由被告南通金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8958202565。)(此页无正文)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24 |
发布时间 |
2018-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