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8********N89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5民初2796号 |
案号 |
(2020)冀0425执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解除;二、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气化撬一台(规格及型号为lng—1000,气化量1000nm3/h)和60立方米lng储罐一台;三、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补偿给原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用气差额款181021.22元;四、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人工费12684元;五、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代为垫付办理气化站报验费用31837.4元;六、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设备投资损失68000元;七、反诉被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管理费94004.87元;八、反诉被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返还反诉原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气款余额95910.06元;上述判决一至八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九、驳回原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十、驳回反诉原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5197.75元,减半收取7598.87元,由原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668.13元,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30.74元;反诉费2052元,由反诉原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7元,反诉被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015元;保全费1541元由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瑞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11MA3EWWN89R |
登记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豪德商贸城J13号楼一至二层01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