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7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02民初2115号 |
案号 |
(2017)赣0702执9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二、由被告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罚息564675.2元(暂计至2016年11月28日),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计算);三、由被告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委托律师的代理费5万元;四、若被告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的给付义务,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江西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25号张家围17号花园地下室A1#、A2#、A3#、4#、5#、25#、27#、66#至83#、86#、87#、95#、98#、99#、101#至103#、114#至117#(产权证号分别为:S0033118、S00331106、S00331104、S00331103、S00331101、S00331080、S00331078、S00331039、S00331038、S00331037、S00331036、S00331035、S00331034、S00331033、S00331032、S00331031、S00331030、S00331029、S00331028、S00331027、S00331026、S00331025、S00331024、S00331023、S00331022、S00331019、S00331018、S00331010、S00331007、S00331006、S00331004、S00331003、S00331002、S00330991、S00330990、S00330989、S00330988)及3#楼103至111室、201-212室、301至311室、401至412室(产权证号分别为:S00330864、S00330863、S00330862、S00330861、S00330860、S00330859、S00330858、S00330857、S00330856、S00330855、S00330854、S00330853、S00330852、S00330851、S00330850、S00330849、S00330848、S00330847、S00330846、S0033084、S00330844、S00330843、S00330842、S00330841、S00330840、S00330839、S00330838、S00330836、S00330835、S00330834、S00330833、S00330832、S00330830、S00330829、S00330828、S00330827、S00330826、S00330825、S00330824、S00330823、S00330822、S00330821、S00330820、S00330819)】行使抵押权,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在最高额600万元抵押担保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五、由被告刘锦炽、林光玉、刘玉斌、谢炜对上述第一至三项被告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7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61135元,由被告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6-02 |
发布时间 |
2017-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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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谢英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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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花坪巷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