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市新世纪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3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002民初2970号 |
案号 |
(2019)湘1003执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郴州市新世纪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邓惠、袁愿租金88200元及违约金12852元,合计101052元(计算至2017年12月1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邓惠、袁愿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8元,由被告郴州市新世纪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时间 |
2019-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1003执55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602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0792381912W |
登记机关 |
郴州市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郴州市升平路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