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福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48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23民初178号 |
案号 |
(2020)豫1523执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福安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王全焱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利随本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