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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海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11********1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81民初6523号
案号
(2019)湘0181执15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郑州惠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宋海峰欠高玉红借款本金17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郑州惠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宋海峰自愿于2019年2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9年4月12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于2019年7月12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剩余借款本金72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11月12日前还清;二、如郑州惠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宋海峰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任一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高玉红有权自郑州惠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宋海峰违约之日起两日后就郑州惠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宋海峰尚欠的全部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其他无争执。本案受理费20 329元,减半收取10 164.5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15 164.5元,由郑州惠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宋海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5-13
发布时间
2019-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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