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6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当太民二初字第00121号 |
案号 |
(2015)当太执字第000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鞍山市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王黎明货款18000元,于2015年1月20日前给付;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马鞍山市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4-09 |
发布时间 |
2015-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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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杜孝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21683603045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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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