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广民初字第1763号 |
案号 |
(2018)冀1003执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宾宾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贷款本金385000元、利息130638.44元、滞纳金54236.2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2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李宾宾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代理费20211元;三、被告陈鹏飞、盛飞廊坊分公司、盛飞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以上一、二、三项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四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07 |
发布时间 |
2018-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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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建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2688247545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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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388号劲驰商务53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