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康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7********34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4民再1号 |
案号 |
(2020)苏0104执恢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原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2)白商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10二、南京康鑫文化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借款本金38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8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3月14日止,按月利率7.07‰计算;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南京康鑫文化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605‰计算)。三、方强、康文、方谦对南京康鑫文化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四、驳回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要求对方强名下座落于本市江宁区其林东路138号别墅竹涛园155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8833元,由原审被告南京康鑫文化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033401059040001276)。1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