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5********1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6民初1721号 |
案号 |
(2019)晋0106执1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0万元及自2015年9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山西同善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霞霞、崔建泽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李春宝、刘书宏在20万元限额内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位于晋中市新兴文教城3-2幢1单元6层602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76元,由被告崔宇负担,被告李春宝、刘书宏、山西同善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霞霞、崔建泽对该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时间 |
2019-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晋0106执123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776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