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4********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5991号 |
案号 |
(2020)黑0103执4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95416.04元;二、被告王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上述欠款的利息(截止2019年1月3日的利息为9189.4元,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本金95416.0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三、被告王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分期手续费9845.82元;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被告王鹏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