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永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727********4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甘0103民初2059号 |
案号 |
(2017)甘0103执9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龚家湾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柳永平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甘肃银丰路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到期租金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万元,两项共计10万元;二、驳回原告甘肃银丰路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甘肃银丰路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被告柳永平负担2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7-09-12 |
发布时间 |
2017-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