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23********2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181民初2572号 |
案号 |
(2020)云0181执1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刘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止2019年4月10日尚欠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76264.49元,并以本金45449.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承担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由刘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891元由刘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