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1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295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万新、杨志敏借款本金25万元;二、被告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万新、杨志敏借款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自2018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高强给付的利息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高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