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爱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47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刑初55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爱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 2021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责令被告人王爱芹与陈阳阳[(2019)冀0423刑初40号刑事判决责令退赔]共同连带退赔998441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