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艾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4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749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恢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艾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邵玉霞借款本金65000元;二、被告高艾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邵玉霞借款本金65000元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5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交纳,由被告高艾军负担742.5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720元,由被告高艾军负担7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