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1********0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321刑初48号 |
案号 |
(2020)冀0321执1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于海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于海涛退赔被害人党素艳人民币26247元,退赔孙敏人民币29200元。以上所判罚金及退赔款,限被告人于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