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卓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8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13352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3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岳嵩渠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欠款本息82 702元(截止2017年5月26日,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等按双方约定计算); 二、被告沈阳卓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对被告岳嵩渠名下车牌号为辽A571KD的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5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岳嵩渠、被告沈阳卓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时间 |
2019-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103执335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5042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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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艾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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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民市南环东路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