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辉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3********8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681民初1249号 |
案号 |
(2020)川1681执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辉美、伍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45,159元及其利息、罚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扣减已支付的794.87元);二、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伍霜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高兴镇华兴街房屋【产权证号: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201401611号;土地使用证号:华国用(2014)第1313号】的变现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281元,由被告青辉美、伍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