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03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3民初3519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1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刘洁支付原告潘雨时货款10500元。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为44元,由被告刘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