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81********7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4261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3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焕、江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西治森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100元及利息(以137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392元、财产保全费1293元,合计诉讼费用4685元,由被告陈焕、江丹共同负担4500元,原告江西治森木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85元(两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且其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应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焕、江丹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至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5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向上诉人催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