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赖兴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5********1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3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733执1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会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赖兴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富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欠款33458.88元及利息(其中10776元自2015年4月1日起、11339元自2015年7月1日起、11343.88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该款付至会昌县人民法院,账号146319280000087402,开户行会昌农商银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8元,由被告赖兴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会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13 |
发布时间 |
2018-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