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1********00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91民初1792号 |
案号 |
(2020)苏0191执10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御煌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宏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00000元、违约金30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8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彭军对被告南京御煌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宏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304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057元,由南京御煌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