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46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73号民终2368号,( 2017)粤0111民初14085号 |
案号 |
(2019)粤0111执59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在手机版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泰芒了”文章中的虚假宣传的内容;二、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449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13元,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36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由被告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30 |
发布时间 |
2019-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粤0111执594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30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113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建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04680842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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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自编3号A、B、C栋“广州市御东商业广场”内第B栋三层D-03A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