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24********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深国仲裁5403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3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合作定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裁决项所确定的第一被申请人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27,43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27,432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27,432元。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