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洪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1********1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924民初1563号 |
案号 |
(2020)新2924执7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雅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洪华应付原告谢辉林劳务费130000元;分3期给付:于2020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70000元;于2020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二、上述第一项被告如未按期给付,原告可申请未付款的全额执行。三、被告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不承担给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被告黄洪华承担(于2020年1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谢辉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