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旭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1297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1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旭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峰峰装饰装修工程款3500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止)。二、驳回原告吴峰峰对被告于娜娜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被告吴峰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